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的通知
(粤教督〔200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1 」21 号)及省委、省政府《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粤发「2000 」14 号)精神,结合广东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开展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工作是建设教育强省的基础工程,是我省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的一项具体行动,是促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把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工作纳人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二、精心组织,分类实施
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标准由省制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全省各地实施建设教育强县(市、区)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各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根据地区之间经济及教育发展的差异,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的原则,在大中城市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按I 类标准实施,力争在2005 年前基本达到教育强县(市、区)的目标;其余地区按n 、l 类标准实施,力争在2010 年基本达到教育强县(市、区)的目标。
三、加强督导,建立制度
(一)建立年度自评制度。抓好自评整改是搞好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工作的关键。各县(市、区)每年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及干部深人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对照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抓好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