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工[2010]117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营,根据《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苏价工[2007]41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测算工作的通知》(苏价工[2010]46号)的要求,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考虑到今年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我局核定了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现下达各地执行。
全省农林场圃原则上参照所在市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执行,各农林场圃主管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按新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落实好今年的电费结算工作。对于部分农林场圃因实施省辖市范围统筹后造成实际补贴金额下降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对这些农林场圃从今年开始参照2007年实际补贴金额进行补贴,以保证农林场圃电力的安全可靠供应。
请各地价格、供电部门按照公布的标准做好今年农村电网维护费调整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管,确保农村电网维护费按规定收足用好。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地区
| 标准
|
苏州市
| 0.0680
|
无锡市
| 0.0879
|
常州市
| 0.1210
|
镇江市
| 0.1563
|
南京市
| 0.2387
|
扬州市
| 0.2216
|
泰州市
| 0.2026
|
南通市
| 0.1660
|
盐城市
| 0.2479
|
淮安市
| 0.3104
|
连云港市
| 0.2346
|
宿迁市
| 0.2580
|
徐州市
| 0.2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