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填充墙应沿柱、墙全高设拉结筋,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拉结筋伸入墙内的长度,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拉结筋应与墙、柱连接牢固,宜采用预埋和植筋的方式。
3.6 构造柱钢筋宜采用预埋,上下钢筋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漏设的钢筋经处理后应进行检测。
3.7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边的砌体应留置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并错开不小于60mm。严禁构造柱与上部梁混凝土一齐浇筑。
3.8 填充墙砌体砂浆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水平灰缝及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小于80%,且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3.9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砌筑完应至少隔7天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水泥砂浆嵌填密实。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不宜少于30d再进行抹灰。
3.10 暗埋管线开槽处应先行补槽处理,并进行隐蔽验收。
4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4.1 防护栏杆(板)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初装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可踏面起算。注:当栏杆(板)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450㎜,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65㎜时,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4.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应执行《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要点规定,以及《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4.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防护栏杆(板)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的构造,竖向杆件的净空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4 当采用玻璃做防护栏杆(板),必须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外装饰为玻璃幕墙时,内侧应按《建筑玻璃技术规程》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内侧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4.5 防护栏杆(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6 防护栏杆(板)的施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先进行“样板”的施工,经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的安装,检查时应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复验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
4.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栏杆护手与立柱、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不得直接埋管或点焊于膨胀螺栓上。栏杆杆件应光滑,不得有毛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