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的通知
(渝建发[2004]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以下简称《防治要点》)予以公布,各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防治要点》。凡2004年8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应全面贯彻本《防治要点》的要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
现将《防治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应执行本《防治要点》而未执行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并不得推荐参与质量方面的评优评奖。在本《防治要点》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
1 总 则
1.1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克服建设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防治要点》。
1.2 本《防治要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1.3 本《防治要点》是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专项防治,未列入本防治要点的其它质量通病将另行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1.4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防治要点》。
1.5 本《防治要点》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防治要点》的有关规定。
1.6 本《防治要点》中高于国家现行施工规范的项目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防治要点》列入日常监督的重点。
1.8 从事建筑幕墙、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防护栏杆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 建筑安装工程现浇楼盖质量通病
2.1 主次梁交接处主梁应先绑扎基本箍筋后,再按设计图所要求绑扎附加箍筋。框架节点核心区箍筋间距肢数应先定位核心区箍筋肢数,后绑扎梁筋,最后调整箍筋间距。
2.2 梁、异形柱、剪力墙暗柱截面宽度相同时,洞口处梁筋锚入暗柱内,除按《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所标大样进行设计和施工外,梁净跨长度小于2400㎜时应有防止梁筋过大变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