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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项目按下列方式计算调整后的建筑面积:
  (一)2008年10月26日之前经规划例会审定的项目:
  1、单一用途项目调整后建筑面积按规划审批或规划验收的实际面积计算;
  2、用地规模在30亩以下的商住混合用途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商居比和出让容积率、用地面积计算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出让用地面积×商居比×出让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均视为居住建筑面积。
  3、规模在30亩以上(含30亩)的商住混合用途项目,规划批准商业建筑面积视为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出让用地面积×商居比×规划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均为居住建筑面积。
  (二)2008年10月26日之后经规划例会审定的项目,计算调整出让商业面积按土地出让的商住比所确定的商业面积不变,增加的商业面积按规划批准的商业面积和规划验收的实际面积计算。
  第三条 对2008年10月26日之前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级别不一致的,按补交就低的原则选择套用用途系数。
  第四条 取得土地时没有明确商居比的项目,按规划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商居比进行计算。
  第五条 2008年10月26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核定的容积率低于《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益政发〔2007〕5号)的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指标需补交土地差价的项目,按益政发〔2007〕5号文件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指标作为出让容积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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