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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五)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单位。举报可采用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具体的举报电话(办公时间以外录音)号码为:2179000,书面举报寄送:珠海市府大院5号楼二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519000。

  第四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被举报单位不得因此打击报复,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向接报单位质询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接报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告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接报后应进行登记,登记要准确、及时。举报受理单位应尽快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超越其职权范围不能确认的应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确认。

  第八条 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被确认以后,受理举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性质、程度及所在区域确定办理单位。

  第九条 办理单位要按照受理单位下达的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处理事故、排除隐患,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办理结束后,办理单位要即时报受理单位备案存档。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接报工作,接报人要做好接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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