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考核合格的。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单位,不具备许可条件或未经许可及设备未按期检验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