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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劳务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组织劳务队长、主要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培训。

劳务分包纠纷调解

  第二十六条 发生合同争议或劳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设立劳务关系主任,负责处理劳务纠纷。
  第二十八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部门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
  涉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纠纷,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调解。
  第二十九条 所有施工项目现场都要公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则

  第三十条 劳务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年检或考核的依据:
  (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未办理进津备案、无劳务队长岗位证书的承包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主要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措施项目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的;
  (三)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拖欠劳务分包款或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的;
  (六)其他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劳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年检或考核的依据:
  (一)未按规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
  (二)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的;
  (四)未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施工现场的劳务队长及劳务人员数量和工种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一致的;
  (六)未落实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和档案制度的;
  (七)未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支付制度,导致集体上访的;
  (八)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市建委当年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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