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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劳务分包工程名称、地点、分包范围、作业内容、劳务工种和劳务人员数量、开竣工日期;
  (三)劳务分包款、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要求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
  (四)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的采购供给和管理方式;
  (五)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支付保证方式及需单独计取的社会保障费及培训费;
  (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
  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向劳务承包人足额支付劳务分包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
  劳务发包人不得与劳务队长个人直接进行支付与结算。
  劳务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劳务承包人的劳务分包款。
  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劳务分包款,严禁直接向劳务队长支付劳务分包款,对发包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二)检查劳务承包人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对劳务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对劳务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人员采取直接支付工资的措施,所支付的工资在劳务分包款中扣除;
  (三)对劳务承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人;
  (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五)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书报、杂志、电视、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满足劳务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 劳务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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