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劳务承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供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劳务发包人应当建立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目录。项目经理部选择劳务承包人时应在本企业自有的合格劳务承包人目录中选择。
第八条 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
第九条 劳务发包人可采取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的综合计价分包模式。
禁止劳务发包人单纯提取管理费的行为。
第十条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采购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构成工程实体且直接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钢材、混凝土、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应由劳务发包人采购和管理;主要材料以外的辅助或周转建筑材料可由劳务承包人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施工机械租赁或提供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属于中型以上的施工机械及部分直接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型机械应由劳务发包人租赁或提供,并负责日常管理;小型机具和工具可由劳务承包人提供和管理(施工机械类型的划分参照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第十二条 不构成工程实体,但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等施工措施项目,可由劳务承包人负责提供和管理。劳务承包人搭设、拆除施工措施项目的工艺和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得到劳务发包人的认可。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的临建、临水、临电、现场硬化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由劳务发包人提供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方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企业名称及劳务队长姓名、岗位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