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2006]97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我委依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
劳务分包交易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承包人,应当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进津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取得进津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