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办公场所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110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办公场所地址变更的申请》(国寿财险浙发[2008]130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的规定。为此,依据《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为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钱江大厦1幢102-202室;2.你公司应及时交回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本决定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