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机构信访处理报告进行回访检查。
对于信访投诉较多、信访投诉事项处置不当的保险机构,宁夏保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对信访投诉事项和突出问题早介入、早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宁夏保监局发现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督办并提出建议意见: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报告内容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收到建议意见的保险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书面说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未采纳建议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收到建议意见的保险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宁夏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其重新处理并书面说明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送该季度信访投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第二十五条 宁夏保监局将定期对我区保险机构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我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交流平台。
各保险机构应对信访投诉工作中一些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避免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转交办理的事项,保险机构在处理信访投诉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夏保监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理信访投诉事项的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投诉事项和信访投诉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投诉事项的;
(三)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