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五)宁夏保监局交办的其他信访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受理下列信访投诉事项:
(一)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机构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二)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的;
(四)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五)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六)宁夏保监局交办的其他信访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保险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
(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及时向宁夏保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件升级。
第六章 信访投诉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八条 各保险机构要制定本单位的信访投诉工作处理规程,明确各类信访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投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信访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对宁夏保监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各保险机构的信访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机构负责人批阅,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处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分析透彻、依据充分、结论性意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