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宁夏保监局不予受理申请,给予警告,确认成绩无效,取消两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格,终身不得享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
第三十二条 拟申请、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宁夏保监局取消其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取消其三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拟申请、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对其进行行业通报。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尽审查责任的,该公司报名考生半年内不得享受考试照顾政策。
第三十五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依法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进入者的;
(五)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
编号:□□□□--□□□□□□ ( 年 次)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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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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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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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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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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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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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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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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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属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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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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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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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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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事
项
说
明
| (一)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有( ) 无( )
(二)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有( ) 无( )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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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申明
|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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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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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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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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