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迁移出本办法考试照顾政策规定行政区划范围的;
(二)持证人身故的;
(三)与本办法规定试点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四)《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审的;
(五)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填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负责考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试承办单位负责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填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二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宁夏保监局对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所提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宁夏保监局在核发考试照顾政策考生《资格证书》时,查验、核实证书持有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核对与其考试报名材料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考试照顾政策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条 给予考试政策照顾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考生,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确保其在法律法规、执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后续教育,并对其展业行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员的流动情况、奖惩情况报宁夏保监局。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拟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确认成绩无效,取消两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格,终身不得享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