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申请表》(附件2);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出具参加岗前培训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降分政策照顾申请条件的考生,应通过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向宁夏保监局提交申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将申请材料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宁夏保监局。
第十五条 宁夏保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申请的,给予降分政策照顾,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宁夏保监局决定给予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其《资格证书》应由本人或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宁夏保监局领取。
第十七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应交由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代为保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所保管《资格证书》的遗失、毁损负责。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度末(年末的一个月内)应由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向宁夏保监局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持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证人仍在本办法考试照顾政策规定行政区划范围居住且与试点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
(二)当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
(三)未因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四)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附件3);
(二)《资格证书》原件 ;
(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四)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出具的后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换发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