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集体报名的考生。
第五条 本办法的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考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考生。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政策实施范围的考生可不受报考学历条件限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回族、其他散居的少数民族以及山区7县(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盐池、同心)2区(固原市原州区和红寺堡开发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给予加5-10分的照顾。其中,回族、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10分的照顾,山区7县2区的汉族考生给予加5分的照顾。
第八条 对于宁夏保监局实施乡乡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改革试点地区,由试点公司统一报名参加考试,并最终在试点地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的考生,给予加5-10分的照顾。其中,回族、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10分的照顾;汉族考生给予加5分的照顾。
第九条 以上两项照顾政策的照顾分数不累积。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考试照顾政策的实施采取先考试,后提交申请材料的程序。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在报名考试时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附件1)。
第十一条 若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的考试成绩与给予的照顾加分之和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向宁夏保监局申请考试降分政策照顾。
第十二条 申请降分政策照顾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户口所在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五)达到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岗前培训相关要求;
(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符合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考生,应在考试成绩公布起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申请考试降分政策照顾,须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