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解决保险市场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规定,经请示中国保监会,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顺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办法》施行后,各公司应认真执行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长抓不懈,确保持证率100%的目标实现。保监局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二、本《办法》施行后,各公司应继续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不因政策照顾而降低了培训要求,不因政策照顾而降低了营销员队伍素质。
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可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2005年1月以来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并已经在本公司从业的人员,统一向宁夏保监局申请照顾政策。补办的申请材料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提交宁夏保监局。
四、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刘沛华
联系电话:0951-6016109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保险市场以及县域保险市场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提高营销员持证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保险公司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保险代理公司;考试承办单位是指受宁夏保监局委托,负责宁夏境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组织等工作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