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拆除或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的,依法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场所,依法由各级工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易燃易爆场所,依法由各级安监和燃管部门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照。
(4)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星级宾馆、酒店,依法由旅游部门取消或降低星级标准。
(5)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由各级公安和文体部门吊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文化许可证照。
(6)对涉及“两会”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较大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依法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停。
3. 责任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系统单位的检查、治理(市商务局负责商场、市场和集贸市场,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市卫生局负责医疗系统,市旅发委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及景区,市安监局负责易燃易爆场所,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行业场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三)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
1. 主要任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督促整改消防控制室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落实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2. 工作措施
(1)建立台账,摸清底数。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各个单位进行详细排查,逐一登记造册。
(2)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涉及建筑结构、设备改造更新的,合理确定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
(3)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对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统一造册,分期分批参加全省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 责任分工
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四)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 主要任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前阶段完成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治。
2. 工作措施: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要督促实施整改。对不能整改到位的公立社会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请政府采取有关措施;对不能整改到位的私立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关停。
3. 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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