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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局退税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结果,及时向县、区国税局下达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各县、区国税局开具免抵调库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随同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送交同级国库办理调库和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退(免)调岗位收到退税或免抵调库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办理退库、调库手续。
  第十六条 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和会统核算工作,按时上报出口退(免)税会统报表。

第六章 出口退税资料保管

  第十七条 出口退税资料审批办结后,加盖“出口货物已退税章”,由审批税务机关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章 出口退税进度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 各市退税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出口情况,按月分析,按季向省局上报。

第八章 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接收、传递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接收、传递、系统维护、数据集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部门,设定岗位,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配合。

第九章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

  第二十条 对国家规定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征税部门申报纳税。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出口电子信息传送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加强对企业纳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时限申报退税的,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将出口电子信息传送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出口企业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停止其半年出口退税权。已骗税款要立即追缴,并处所骗税款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章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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