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接收的退税资料分转各有关初审人员。
(二)初审岗位职责
岗位一(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将企业申报的“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与企业申报的原始凭证逐笔核对。
3.将对审后确定不一致和需要撤单的,做出相应处理。
4.对有疑问及需要发函的转调查岗位进行函调处理。
5.初审后,在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并转交机审人员。
岗位二(单证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2.对出口企业申请办理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备案,在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登记。
3.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进行初审。
4.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来料加工”核销资料进行初审。
5.对出口企业申请开具的“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和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单证进行初审。
(三)机审岗位职责
1.对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行相应处理。
2.在汇总申报表上签注机审结果。
3.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单证数据进行机审,无误后出具有关单证。
(四)复审岗位职责
对机审岗位转交的退税资料和单证进行复审,并签注意见转交审批岗位。
(五)审批岗位职责
对复审岗位转交的退税资料和单证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程序
1.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先进行预申报。
2. 退税部门要建立退税登记制度,设立相应的“出口退税资料登记簿”。
3.退税部门接收资料后,将资料按岗位审核程序进行流转,并建立流转交接制度。
第十三条 在资料、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退、调库
第十四条 退(免)调岗位及退库、调库程序
市、县税务机关退(免)调岗位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手续。退(免)调岗位设在退税部门或统计部门。
退(免)调岗位收到已审批的外贸企业退税资料或审批通知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随同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