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市税务机关要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所辖出口企业增减户数名单。每年4月30日前,要对所辖出口企业组织年检。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七条 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做延期申报,逾期一律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等单证申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并附送软盘。
外贸企业:分别装订进货凭证和出口凭证。
进货凭证:
1.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2.经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口凭证:
1.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明细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外销发票
6.委托出口业务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协议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外销发票
6.委托出口业务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协议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为保证出口退税快速、有序进行,优化服务意识,退税部门全月接受外贸企业退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条 岗位设置:要按照“岗位制约,一人不能连岗”的原则设置。各税务机关要设立申报受理(预审、接单)、初审、机审、复审、审批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一)申报受理(预审、接单)岗位职责
1.对企业的退税预申报和单证预申报进行预审,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2.建立“出口退税资料登记簿”,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登记。
3.接收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申报资料,并清点、核对原始凭证。同时接收正式申报软盘读入审核系统,打印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