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5〕1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
2005年7月1日
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取得对外贸易进出口资格的企业、个人,均可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凭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的企业、个人,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三条 出口企业及个人可到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机关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 主管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设立认定管理岗位,在受理出口企业及个人的资格认定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五条 出口企业发生变更、撤并、破产、解散,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