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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5〕135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收购管理

  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申请办理使用《山西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资格认定,经县(市、区)国税机关核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使用收购发票。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
  第五条 取得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县(市、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顺序、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明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收购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出售人必须在发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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