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偷骗税或有虚开、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税负异常或申报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的应纳税额,直接转实地核查环节;
(四)存在其他疑点的,直接转入约谈举证环节。
第四章 约谈举证
第十二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约谈并以书面形式举证说明的过程。
第十三条 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内容、被约谈人等事项通知纳税人。被约谈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也可说明情况,经国税机关同意后延期。约谈地点在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约谈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由专人作好记录,可要求纳税人对评估分析出的疑点问题说明举证,并允许进行自查自纠,纳税人自查、举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约谈举证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不接受约谈;
(二)不能举证说明疑点问题的;
(三)对评估出的疑点问题自查自纠不彻底的。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实施核查是税务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及纳税情况实地检查的过程。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实地核查时,税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围绕疑点问题或线索进行实地核查,并客观记载疑点或线索的查证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结束后,税务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转评估处理环节。纳税人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税务人员核查的,可书面说明情况,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处理是指税务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环节的资料复核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条 评估处理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