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213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时总结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征管信息,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价。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包括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五个步骤。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分为行业专项评估和日常个案评估,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全省或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指标的参数值。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担。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