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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征退税部门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县(市、区)局要将核实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执行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市局。
  (三)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中,要认真核对出口企业的报关单,对未全额申报退(免)税的,经核实如需补税,制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单》(附件6)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回执单》(附件7),通知有关部门补征税款。对超期未收齐单证的,按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四、出口业务异常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额异常、出口货物品种差异大、期末留抵税额偏大和长期有留抵税额、生产能力与出口差异太大等疑点,要及时通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要填写《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附件8)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出口企业疑点核查情况反馈单》(附件9)反馈退税部门。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退税部门传递的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等为依据,切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申报管理和税源监控。
  (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出口企业情况,按期下载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分户登记、核实、汇总及上报处理结果。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特别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的免抵退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等栏目,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认真核实,确保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各环节的相关传递文书,确保资料衔接顺利,明确责任。在核对企业数据时,应使用省局下发的逾期未申报检测系统(下载位置:省局FTP服务器local/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超期未申报检测程序)
  (五)各市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出口企业预审、初审权限下放县区。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略)
  2、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略)
  3、出口企业注销资格通知单(略)
  4、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通知书(略)
  5、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表(略)
  6、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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