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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征退税部门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征退税部门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66号 2006年3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措施,也是严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进出口税收执法行为,使征、退税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防骗的力度,现将征、退税部门衔接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市级退税部门按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件1)(一式四份)进行审核认定,一份返出口企业;一份由退税部门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归档;另两份下发出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由相关岗位人员录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同时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登记簿,确保征、退税部门管户清楚。
  (二)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税源管理部门要填写《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附件2),通知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要及时上报市级退税部门。
  (三)当出口企业要注销税务登记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与退税部门沟通,由退税部门进行清算,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填写《出口企业注销资格通知单》(附件3),通知税源管理部门为出口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发生首笔业务,退税部门接收其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及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反馈。
  三、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管理
  (一)退税部门接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003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代理证明信息后,通过比对出口企业已申报数据,将筛选出的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传递给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制作《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通知书》(附件4),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分户填制《出口不退税和逾期未申报退税核实表》(一式二份)(附件5),按政策规定逐单核实是否需要补税。对需要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单》(附件6)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款通知回执单》(附件7),通知出口企业及时补税,并将情况反馈综合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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