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除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四)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
(五)规范管理居住在古建筑内人员的生活用火行为;
(六)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三、健全、落实古建筑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强化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专项治理中,要督促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比较大的古建筑群如大鹏、南头两座古城和大型客家围屋、历史街区、古村落等,还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安全应急预案。
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消防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并抓好落实。尤其要严格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同时要对居住在古建筑内的居民进行消防教育,使他们切实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和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和自救逃生常识,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 建议各区根据本辖区城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文物建筑的分布情况,将保护文物建筑所需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讯和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或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对于距离当地消防队(站)较远的古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供水管道等设施,配备小型手推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或组织,努力改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市文物局将在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各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要将本地区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文物局、市消防局和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