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并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4)按要求定期向市普查办报送普查数据、资料和进展情况。
(5)对普查成果进行科学分析,编制文物普查报告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六、文物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9-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落实普查经费;组织培训;报送基础资料。
(1)组建深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普查队伍,保证普查专业人员到位。
(2)制定、发布《深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普查办备案。
(3)安排普查专款,购置培训和普查需要的相关仪器和设备。组织普查人员培训,颁发上岗证书,确保按期持证上岗。培训方案报省普查办备案。
(4)12月底前,各区普查办根据本地原有档案、资料以及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文物线索登记表》,上报到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汇总上报省普查办。
(5)市普查办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手册,明确普查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
2.第二阶段:田野调查登记(2008年1月-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接受市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和资料定期上报。各区普查办向市普查办按月上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市普查办向省普查办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