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卫生、价格、统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城镇范围内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红古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方案。廉租住房制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工作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财政具体承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年度实行具体方式由市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
本规定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本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