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导评估程序
(一)镇乡严格按照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评整改,自评结果符合教育强镇(乡)标准要求并由镇乡政府向县(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
(二)经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评估。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
(三)省组织评估程序:
1、听取镇(乡)政府自评报告;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专访、问卷调查;
4、采取重点抽查与一般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各类型学校(幼儿园)1/3以上;
5、评估组对调查和收集的情况、信息汇总分析,逐项评分,整理出评估意见;
6、评估组与镇(乡)交换评估意见;
7、评估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批。
六、评上“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给予正式命名、授牌、颁发证书;
(二)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作为考核镇乡党委、政府及教育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主要条件之一;
(四)作为评选国家级先进镇(乡)的依据;
(五)作为教育强县(区、市)督导评估的重要条件。
七、实行复评制度。教育强镇(乡)从审批公布之日起,每4年由省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及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及待遇。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称号及其待遇: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
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教育经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三个增长”的;
(四)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青壮年非文盲率、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连续两年严重滑坡及达不到标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