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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粤教督[2001]5号文)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1994年,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2000年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建设教育强省的总目标。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创建教育强镇、强县(区、市)工作在各地逐步展开,并初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积极推进建设教育强省,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从2001年起,建立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现将《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实施意见(试行)》、《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在此之前我厅印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实施意见(试行)

  2.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略)

  二○○一年四月五日

  附1:
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发展目标,推动镇、乡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快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综合实力和水平,以适应广东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我省决定建立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开展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是以国家和省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省各镇(乡)一定期限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以及乡镇教育的综合水平等,进行评定的督导制度。

  三、建设教育强镇(乡),由乡镇、县、市政府负责实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订督导评估方案、组织督导评估。

  四、通过省组织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授予“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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