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拆迁改造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房屋产权登记
21、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其地上建筑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
22、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确权后,其地上建筑物按以下情况进行产权登记:
(1)城中村改造后,符合城市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于以保留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确定保留的房屋,由各区土地、规划、房产(城建)、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联合予以确认。确认的方式、收取的要件由各区主管部门确定。同意申报房屋所有权的,分别在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上盖章确认,进行所有权登记。(附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②提交要件
<1>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2>个人(单位)申请;
<3>建设单位法人个人资格证明。(法人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
③城中村改造中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均应注记产权来源:城中村改造。有注记的房屋以后进入市场交易时,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中村改造中,各区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保留的房屋,一律不再进行所有权登记,其房屋在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存在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一律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城中村改造中一并解决。
(3)城中村改造后,新建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②提交要件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