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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拆迁改造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房屋产权登记

  21、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其地上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

  22、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确权后,其地上建筑物按以下情况进行产权登记:

  (1)城中村改造后,符合城市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于以保留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确定保留的房屋,由各区土地、规划、房产(城建)、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联合予以确认。确认的方式、收取的要件由各区主管部门确定。同意申报房屋所有权的,分别在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上盖章确认,进行所有权登记。(附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②提交要件

  <1>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2>个人(单位)申请;

  <3>建设单位法人个人资格证明。(法人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

  ③城中村改造中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均应注记产权来源:城中村改造。有注记的房屋以后进入市场交易时,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中村改造中,各区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保留的房屋,一律不再进行所有权登记,其房屋在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存在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一律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城中村改造中一并解决。

  (3)城中村改造后,新建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②提交要件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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