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对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完华的被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

  (二)拆迁补偿安置

  9、拆迁城中村农民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由被拆迁户选择。但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如地下室、围墙、大门、渗井、棚房、果树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0、拆迁城中村住宅房屋按标准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标准面积)补偿安置。标准面积以城中村农民户均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密度为依据,全市统一确定为每户16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

  11、拆迁标准面积以内的房屋,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房换房给予房屋安置;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一等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649元(以下所称重置价均为每平方米649元)约两倍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不足标准面积约,可按标准面积补偿安置。不足部分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重置价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12、拆迁标准面积以外的房屋,两层以内的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层、第四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第五层(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

  13、被拆迁户是1人户或6人以上(含6人)户的,各区可列为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办法。

  14、被拆迁户有一处以上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只按一处确认标准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其它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给予货币补偿,第一层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层、第三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层以上(含四层)不予补偿。

  15、拆迁城中村乡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房屋、集体公益事业房屋(如村委会、村办医疗所、村办学校的房屋等),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占用公共用地、耕地、自留地所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16、对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且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发放600元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户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发放40。元搬家补助费。

  17、凡2005年5月30日以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18、拆迁城关区和高新开发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面积的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给予补偿安置。

  19、城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