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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精神,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

  (一)拆迁管理

  1、城中村改造按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市征用集体土地相关法规给予补偿、安置。

  2、城中村房屋拆迁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拆迁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民住宅房屋,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一律不再对各户单独另行划拨宅基地。

  4、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入户调查,丈量房屋建筑面积,登记建房审批手续、房屋用途、常住人口;

  (2)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资金筹集方案以及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措施;

  (3)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4)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5、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并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租赁房屋;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买卖房屋;

  (5)迁入户口和分户。

  6、拆迁城中村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户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主要事项。

  7、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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