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物业管理和服务分工协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联动机制,市级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油烟等污染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
市级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众性、突发性事件。
供水、供电、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向最终使用人收费工作。暂不能向最终使用人收费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代收代缴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