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农机科函〔2007〕6号)
各市(州)农机局、有关培训单位:
为了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服务社会和满足农村运输需求的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我局与省运管局多次协调,2007年5月15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通知》,文件发至各市(州)运管局(处)。
在通知中,具体规范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指出“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驾驶员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为了充分利用我省农机培训机构的优势,请满足许可条件的培训机构尽快与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系,积极做好培训资格的申请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