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妥善审理好重点案件。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尽量平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满情绪,提醒债权人增强风险意识;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债务履行方式尽量采取分期还款,给债务人以脱困的机会。对于涉及中小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始终将社会稳定和谐、矛盾双方合作共赢作为纠纷化解的首要社会效果予以考虑;对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均应尽最大努力去调解,把争议的双方拉到谈判桌前,积极调解或促进自行和解。在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对涉诉的困难企业尽量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为涉诉企业维持或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妥善处理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加强对房屋买卖、按揭贷款、工程款追索等案件的审理,充实审判力量;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尽量调解,召集涉案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共商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案件,正确区分企业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等不同情形,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完善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减轻中低收入劳动者群体的诉讼负担。对于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快审快结,尽量维护职工利益。
同时,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作用。涉金融危机案案由较为集中,且多为金融类案件,为了避免当事人走弯路,保证及时高效地审理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应由几名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由相关金融机构、劳动调解部门人员担任此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及辅助进行调解,必要时可成立金融危机案件临时法庭。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各法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或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切实实现专业化审理,避免当前可能出现的陪而不审的现象,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加强司法为民工作力度。在立案环节,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诉讼立案指导,提供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对诉讼程序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慎重立案。特别是,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极低的现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政策较明确的实际,可以系统制定专门的诉讼指南和案例指导,配合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促进调解率的提升,缓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在审判环节,对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等涉民生利益案件,以及与申请执行人自身生产、生活、经营保障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在执行环节,要慎用强制措施,强化执行和解。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抗执行程度加剧的现状,必须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资金周转可能会出现暂时性困难。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尚有通过后续经营可恢复清偿能力的企业,坚持慎用强制措施为执法原则,以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和执行和解为主要工作方式。通过发挥基层组织、单位领导、亲戚朋友的说服教育作用、法官的释法明理、执行担保等方式促成双方互信,达成和解协议。多做案件和解工作,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企业责任人通过媒体宣传、刑事制裁等威慑机制达到案件执行目的,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此外,在工作方法上,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灵活、便利的优势,节约当事人在调查取证、往返法院以及等待判决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庭前调解的优势,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与对抗,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双方交易关系的恢复和经济交往的继续进行。对于因企业裁员、减薪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邀请工会代表参加案件调解;对于涉及中小企业的纠纷案件,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行“能调则调,调和即解封”的原则,保障企业生产正常开展。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部分法院坚持实施对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判制度;对劳动争议、借贷纠纷、保险纠纷、公司类纠纷等主要由一两名法官审理,努力培养这些领域的专家法官,不断增强其处理案件及相关问题的能力,并激励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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