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解书书写格式不统一。调解书是否需要查明基本事实?很多调解书不写“案由”、“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是否妥当值得研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评查中,比较突出的是调解书无基本事实,甚至对当事人的争议点也没有提及。这样的调解书在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尤其是在有的离婚调解书中,对双方何时结婚、有无子女、财产状况均没有审查,直接写调解协议的内容,这样的文书也有失妥当。
此外,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很多当事人的隐私。故我们认为,应以不公开为原则。离婚案件的许多表述均采用了格式化的表述,有的表述值得推敲,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婚姻应以真挚的感情为基础,没有感情的婚姻应予解除”等。
四、各类差错的主要原因分析
首先应该指出,各种差错虽然是裁判文书中应该努力予以避免的,然而又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尤其是在民事案件数量连年攀升而民事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民事法官的办案压力很大,在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快速的工作节奏下,完全杜绝文书中的差错是不现实的。许多差错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工作节奏过快。我们认为,出现各类差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规范意识不够强。文书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凸显的是部分民事法官规范意识不到位,没有从保障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角度去看待裁判文书的规范问题。比如有的文书字体大小不一,行间距过疏过密,盖章歪歪扭扭,数字跨行甚至跨页分布,都说明规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责任意识有待提高。部分错误与法官的责任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如上文提到的“房屋漏水”写成“房屋漏税”,“原告之父”写成“原告之母”,将“经传票传唤”写成“经传票传呼”,将“防火门”写成“放火门”,多一点责任心,稍加认真注意这些错误都是可以避免的。法官对文书不负责任只能使裁判文书错误百出、贻笑大方。
3.最终核校机制没有贯彻到位。裁判文书是“活的法律”,在发布之前,即使没有法律的“三读”等程序,也应有类似的核校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率。实践中,这种必要的最终核校付诸阙如,“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的文字大多连同裁判文书正文一同打印,核对的程序被免掉了。许多错误的形成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来自于电脑自动识别而形成,如“房屋漏水”写成“房屋漏税”等错误。二是套用模板替换不当,如本应为裁定书,错写为判决书;本应为涉外文书,错误套用了国内文书的版本;还有的像“组成独任合议庭”的独创表述,也出自电脑套用的结果。三是很多错误来自于当事人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状、代理词中,法院判决“原汁原味”地予以拷贝下来,如“我们婚后感情不错,孩子出生后对原告及孩子尽到了照顾义务”这样的口语化色彩很强的病句多来自当事人的陈述。客观地说,这几类错误,都可以通过最终核较机制予以解决。最终核校机制的缺乏说明我们在裁判文书的管理上还不够严格。
4.司法为民的意识有待深化。许多错误的出现是司法为民意识不到位的结果,与法官的水平没有关系。尤其是在很多案件中,法官以原告或者被告名称中的轻微错误为借口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自己来说“案结”,但对当事人、对社会来说“事未了”,当事人需要重新起诉,徒增社会成本。这种“推事”的做法就是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的表现。
5.部分差错与法官的素质直接相关。首先,法官的写作水平、语法水平有待提高。像“原告与二被告为继父关系。二被告于1990年5月14日随其母与原告登记结婚”,“被碾压的女尸名叫刘某,96岁”等表述,都是中文表达方面的问题。其次,法官的法律素质有待增强。“原告×××,某某公司法人”这样的错误,如果不是出于疏忽,只能归咎于法官在民法方面知识的缺陷。最后,法官说理能力不强。大量使用裁判文书模板的结果,是案件裁判文书千案一面,不能体现案件的具体差异和法官的个性;而本身法官说理能力不强,故只能用武断的话语压服而不是说服当事人。
五、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予以规范:
(一)加强教育,使全体民事审判人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是国家各类法律文书中距离当事人最近,涉及当事人各类权益最紧密,最受当事人关注的。裁判文书也是法官人格的反映,法官是否认真负责、是否敬业尽职、是否体恤民众,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人民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判案,要从便利人民、为民解难、保障民生的基点认真为人民群众解决纷争。
要从规范性的角度认识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标准化意识。裁判文书应成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范本。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公务员都要注重语言文字规范化。这两个文件,各级法院都要认真落实。要明确规范化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不符合规范要求虽系细节问题,但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充分重视,避免忽视细节而带来低级错误。要从细节中体现公正,从细节中展现形象,从细节中获得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