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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双塔区龙山街西段381号”;
  上诉人为张淑芬,裁定书中有四处写为“张淑芳”;
  在原、被告诉辩称中,出现“本院”字样。
  (三)病句
  病句的表现形形色色,举例如下:
  “对其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借款关系产生的争议(应为请求)被告可向第三人另行主张”;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准予(应为予以支持)”;
  “原告见春发与死者秦淑华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死者系夫妻关系,该关系并未因死亡而改变;
  “被碾轧的女尸名叫刘某,96岁(96岁的女尸?)”;
  “原告与二被告为继父关系。二被告于1990年5月14日随其母与原告登记结婚(三个人结婚?)”;
  “2005年6月9日被告怀孕中期(疑似终止)妊娠,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做了引产术”;
  有很多将原、被告混淆,如“原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被告与我提出离婚”;
  “原告××公司和被告× ×到庭参加诉讼”;
  “我给被告家打核桃被摔伤”;
  “原告称被告用拳头打其一嘴巴,又(用拳头?)将其踹倒在地”;
  “原、被告之间(缺‘的借贷关系’)无证据予以证明”;
  “故本院对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的被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缺“的认定结论”),予以确认”;
  “被告恒居公司被被告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将佳宾楼的财产有偿转让了被告筑韵天成公司、碧水庄园公司”;
  “2005年12月9日晚6时许,刘学利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办公室内,因工作关系将同事王玉军打伤”;
  有的句子缺主语,如“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将原告之子× ×送往医院治疗,(谁?)因抢救治疗无效于2006年8月26日死亡”;“我们婚后感情不错,孩子出生后(谁?)对原告及孩子尽到了照顾义务。”还有的句子主语、宾语均不明确,“原告所述2006年3月因被告答应7月可以给其子办理上军校之事,(谁?)于3月8日给予被告30000万元用于办理此事,(谁?)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内容为)‘今收到为高华伟办军校一事借现金叁万元整,特此证明。证明人:冯雪燕,母亲:魏英虹’(的字据)”。
  有许多虽不属于病句,但表述不合规范的,如“原告并非从事非农业性质的工作”,双重否定实无必要。“涉案房屋为彭某婚前购买,不涉及案外人的份额,彭某亦未证明其行为能力有缺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涉案房屋归属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约定”,判决书的本意在于正面陈述“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要求彭某自证其“行为能力有缺陷”,如果彭某能证明其自身“行为能力有缺陷”,其行为能力还能说有缺陷吗?
  在“串案”中,对原先的模版不仔细修改,经常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如将“经本院主持调解”写为“本院将不再安排调解工作”。
  有的句子过于口语化产生问题,如“×××在取得该房所有权之前就在该房居住,直至居住至2006年11月”,“直至居住至”也是明显的病句。
  (四)标点符号错误
  标点符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住所地、职务后用冒号。如“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有的文书在使用双括号时产生错误,如“参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有的错误地使用逗号,如“被告在其院内西南角处盖洗澡间,及羊圈……”;“原告陈某,在重建其东侧院墙时,被告王某不得干涉”。此外,一段话“一气呵成”、“一逗到底”也是常见的毛病。如某法院一份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连续18个逗号才用一个句号结束。
  此外,文书中“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后,用逗号还是冒号,极不统一,影响了文书的规范统一性。
  (五)名称不统一、指代混乱等问题
  在同一篇文书中,提到某当事人时应尽可能名称统一。常见的一类错误是全称和简称的混用。原则上除判决第一次介绍当事人情况以及主文中表述应用全称外,如提到“以下简称某某”的,应统一用简称。有的文书时而用全称,时而用简称,而且简称也不一致,显得名称很混乱。
  在原告诉称部分,常见的问题是“我”和“原告”混用,表述不一致,或者表述过程中突然变换角色,导致混乱。如“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婚后原告出资购买轿车一辆,因女方不会开车,双方协商写为被告的名字”;又如,原告曹庆江、安学民诉称“我驾驶的出租车是我和原告安学民两人轮班驾驶的”;“二原告诉称”,后面只写“我”,不写“我们”,在判决书中主诉人和原告的身份没有很好地进行转换,产生混乱。
  其他的例子如:
  “2006年9月被告乘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陈万秋、尹有未经我们同意,私自将原告宅基地和北房三间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尹有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共同出资翻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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