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4.部分文书最后一页无正文但未予说明,或者将“此页无正文”写为“此页无裁判文书”、“此页无文书”。
  5.有的文书没有“核对无误”章,或者“核对无误”系电脑打印;相当多的文书盖章不规范,不符合“骑年跨月”的要求;有的盖章严重倾斜。
  其他错误如审判员姓名、落款日期、书记员姓名的位置“居中”,文书各页之间只粘贴两头,中间“张口”,对文书中的错别字直接用橡皮擦掉,模糊不清等。评查中发现某基层法院存在多例严重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工作记录”式的裁定书,其中没有记载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自然情况,不写案由、起诉、答辩等情况,甚至没有规范的主文,寥寥几行不逾百字,更像是一个极为简单的工作记录。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甚至用“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这样模糊含混的表述方式,敷衍态度一目了然。
  (二)错字、别字、漏字、赘字
  错字、别字、漏字、赘字及病句以及标点符号错误三类错误占到所有错误的40%左右。它们与法律适用无关,但极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工作态度或文化素质与水平,影响判决的可接受性。事实上,许多投诉、申诉及上访正是由于一些简单的低级错误而引起,必须予以重视。
  错别字类错误最为常见。以下是评查中发现的部分错误的实例:“催讨”写成“摧讨,’;“房屋漏水”写成“房屋漏税”;“查证”写成“查正”;“经济损失”写成“经纪损失”;“证据佐证”写成“证据作证”;“不再”写成“不在”;“谩骂”写成“漫骂”;“致伤”写成“至伤”;“承担”写成“承当”;“前提条件”写成“前期条件”;“旷工”写成“矿工”;“采信”写成“菜信”;“返还”写成“反含”;“土坯房”写成“土胚房”;“碾轧”写成“碾扎”;“砖混结构”写成“转混结构”;“足以”写成“足已”;“合同有效期”写成“合同有限期”“5号楼”写成“5号搂”;“玉渊潭”写成“玉渊谭”;“营运任务”写成“营这任务”;“法定代理人”写为“法定代表人”;“予以确认”写成“子以确认”等。
  有的错误混淆性别,将“原告之父”写为“原告之母”;还有的将“负责人”写为“负责任”,将“经传票传唤”写成“经传票传呼”;将“防火门”写成“放火门”;将“原审法院”写成“原始法院”。这类错别字多因打字时电脑自动识别而形成。
  有的错别字则属于语文或法律水平的问题。如“辩称”写成“辨称”;“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其他”写成“其它”;“盈利”写成“营利”;“权利”写成“权力”;“坐落”写成“座落”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抚养”、“扶养”、“扶助”三个属于有明显不同法律意义的词语,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部分文书对此三个词汇予以混淆。
  漏字常见的如出生年月日中仅写“1973年3月26日”,漏掉“出生”两字;“在……情况(缺‘下’),被告……”;“坐落于北京市× ×区× ×乡× ×村× ×号(缺‘的’)房屋三间归原告× ×所有”。“以……(缺‘为由’)要求被告赔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等。
  赘字也不少见。如案号(2007)年×民初字第× ×号;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10号”;被告民族写为“回族,汉族”,“四千七百百二十一元”;“本判决十日内日”;“截至到2004年12月7日”;“被告在应支付了第三季度租金时,无故拖延时间”等都有显而易见的赘字。
  有的错误则让人啼笑皆非。例如:
  “1962天1月30日出生,   ,   ;
  “原告×××,某某公司法人,   ’   ;
  “依法由审判长× × ×与审判员× × ×、× × ×组成独任合议庭审判”;
  “委托代理人× ×(原告××之妻),女,×年×月×日出生”,妻子的性别似乎没有必要单独注明;
  案件由来部分写“依法组成合议庭”,而尾部只有一名审判员的名字;
  “1978年至1982年张金玉与张吉祥先后结婚搬出该院赌博(疑似独立)生活”;
  (1998)一中民终字第2395号“民族形式(疑似民事判决)”;
  “× × ×(一个人)均不服原审判决”;
  “修理飞五欠六百元(疑似五千六百元)”;
  “赔偿指数以35%不(为)宜”;
  “二人去世前欠下一些字符(?)医疗费和物业费邓(等)外债”;
  “被告× × ×未辩称:……”;
  将“20,000元”写为“20,000万元”;
  缺席判决,仍写“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缺乏法律依据”写为“缺乏法院依据”;
  “本院予以支付(应为支持)”;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一十四元,由被告负担一百四十六元”,而实际上原告和被告负担的相加为260元;
  “案件受理费75元,原、被告(缺‘各’)负担37.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生效(缺‘后’)七日内”,还有的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
  法人的诉辩称中应写“我公司”而不是“我”;
  将“原告提交的借条”写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意思完全相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