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评查之所以选取2007年7月至8月期间报结的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评查的主要对象,主要原因在于这个阶段处于年中,工作节奏较为正常,文书质量基本上可以代表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随机抽取的部分文书又可以弥补定点报送方法的不足,两相结合更能看出文书的整体状况。在两次评查的基础上,高院民一庭认真进行了总结,就差错类型及所占比例绘制了图表,达到了全面摸清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状况的目的。
(五)成果形式较为多样。本次评查的基本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评查报告》;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评查展示展板;北京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教学视频。这三个成果分别以平面媒体和光盘等视听资料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总结评查的结果。高院民一庭将在评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的指导意见。
二、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状况评价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总体上应予肯定。我市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总体上较好。其中,合格文书(包括优秀文书)的比例达到83.6%,差错文书的比例为16.1%,很差文书仅为0.3%。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海淀、朝阳以及昌平、通州、房山等法院在案件数量较多的压力下仍保持了较高的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中,海淀、朝阳等法院的优秀文书比例也较高。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格率分别为86.4%、89.2%,二审裁判文书的质量总体较好,差错率较低。
(二)裁判文书的差错比例及数量不容忽视。在肯定文书质量总体较好的同时,16. 1%的总差错率也表明,还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存在各种各样的差错,差错数量不容忽视。部分法院文书的合格率显著低于平均水平,其中的原因值得分析。不排除有的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而导致出现较多差错,有的法院则可能存在法院管理的差距、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等问题,导致错误率较高。
(三)低级错误的比例占了各类差错的大部分。总体而言,在各类差错中,按照差错比例,从多到少大体上依次为:文书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错字、别字、漏字、赘字;标点符号明显错误;病句、错句;当事人名称不统一;法律引用明显不当;文书结构缺项;事实叙述混乱;主文模糊或有歧义;遗漏诉讼费用;裁判事项缺乏基本说理;漏判多判等。其中,前五项均为较小的差错,也多属于稍加注意即可排除的低级错误,从差错的比例来看,低级差错占了大部分。
(四)相当一部分低级差错问题相当严重,值得深入反思、高度重视。在评查中发现并展示的部分差错,有的相当严重,少数差错可以说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在展板中,我们分别就这些差错做了点评,请大家认真参阅。这些差错严重损害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说理、法律引用、主文等部分的差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认真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这部分的差错数量比例虽然不算大,但问题比较普遍,它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是否公开公正、裁判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关系到诉讼渠道是否顺畅便捷、人民群众的诉求是否予以充分重视,直接影响裁判文书的质量,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三、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差错类型及典型事例分析
为了能够更直观地了解裁判文书中差错的具体表现,更深刻地认识低级错误的危害,我们从上千份存在差错的文书中一一梳理,发现并选取了部分典型的差错,分析如下:
(一)文书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高院也颁发了《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对于裁判文书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技术格式对于裁判文书的规范性、严肃性有重要意义。在评查中发现,文书不符合技术格式要求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
1.部分文书在涉外案件中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涉台、港、澳案件中则错误地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排版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了文书的美观和严肃统一。如首部“北京市× ×人民法院民事× ×书”的字体、字号、行距、是否加黑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各院、各庭甚至不同的承办人之间不统一;部分文书在字体、字的大小、行间距、空行等方面均不合规范,有的文书在同一页正文中使用了不同的字体,部分文书排版过密或过疏,或者同一篇文书时密时疏、页面右侧参差不齐,首行缩进字符不统一,案号所在行前后是否应有空行不统一;有的案号所在行未右对齐甚至居中。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记载不完整、不统一。在年龄一项,有的文书记载当事人的实际年龄,有的记载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未写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仅写为“法定代理人× ××(夫妻关系)”,而身份关系并不直观;有的当事人为法人,但既不列法定代表人,也不列委托代理人,有的甚至不写明住所地;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有的错误地写明了其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不必有的信息,如“委托代理人× × ×,女,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