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和解工作机制
诉前和解工作机制即由法院在立案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自行或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该机制主要包括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和督促履行。立案阶段的诉前和解是由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对于有诉前化解可能的纠纷,提出诉前化解的建议,指导起诉人选择诉前调解的制度,并自行化解纠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法官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督促履行是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对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给予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缓冲时间,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对于经督促工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人,尤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又进入执行程序但仍不履行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区分不同情况,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上限罚款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增加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该院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处理纠纷6412件,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督促1893件。
(二)“四点一线”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该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巡回法庭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院”、“司法行政齐联动”、“行业法院共调解”四项举措为重点着力构建的解决纠纷机制。“巡回法庭进社区”是指法官进社区巡回办案、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进法院”是指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局派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法院派速录员协助工作。人民调解室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法院立案接待人员对前来法院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征询当事人意见,告知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引导至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双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法院依法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后依法定程序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诉前调解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未能调解成功,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司法行政齐联动”是指法院与交通队建立“交通事故调处快速通道”,交通民警将法院制作的“通道”程序告知书在事故现场向当事人发放,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选择该“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与法官预约,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立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行业法院共调解”是指对医患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与医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调解。医患纠纷解决模式是指医院与患者进行先期工作或达成基本调解协议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对协议进行确认,或者应医院或患者的邀请,派法官到医院与医疗单位共同进行调解,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时转入诉讼程序。消费者权益纠纷快速调解模式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的工作人员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法院提供法律帮助或指导的,法院可委派巡回法官提供法律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后可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时间到法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日后当事人之间在履行问题上发生纠纷,不用另行起诉,可依据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实行上述机制的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巡回法庭到各调解委员会指导人员调解员调解纠纷300件,直接调解纠纷68件。人民调解工作室共调解各类纠纷236件。“交通事故调处快速通道”受理申请八十余起,促成调解六十余起。协助区消协调解纠纷39件,涉案标的1.7万余元,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认和调解解决了医患纠纷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