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型化调解机制
类型化调解机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调处模式和审判资源配置形式,并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引入社会力量,通过多方联动进而实现调处机制的对接化、调解流程的制度化、调解人员的专家化、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例如,石景山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传统型纠纷四类案件试行了类型化调解机制后,2007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70%。
(五)“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促进立案阶段的调解、和解工作,使得矛盾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有的法院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机构设置在立案庭的优势,实行“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模式,要求在完成财产保全后,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保全后的调解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结清债权债务的,立案庭即时审查结案;如经过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即时结清的,或双方有和解意愿,需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立案庭将案件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相关审判庭,由审判庭继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这种做法促进了立案阶段的调解、和解工作,使得矛盾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例如,实施该机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在立案阶段通过保全促成当事人和解撤诉29件,涉及标的额达人民币9.7亿元。
(六)探索调解激励新机制
为了有效调动法官调解的积极性,一些法院将调解指标纳入部门和干警业绩考评体系,规定调解结案一件,视为结案两件,调撤率超过考评指标的予以加分。同时,对调解成效突出的审判人员通过授予“审判质量奖”等方式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正面引导和鼓励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年终总结工作时,都在各审判庭评选调解能手、调解状元,以此激励广大审判人员积极开展有效的调解工作,并努力取得最佳的调解结果。
二、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北京既是现代化、国际化的大都市,又有相对偏远的山村;既有标的额上亿元甚至数十亿的经济纠纷,又有很多小额经济纠纷。多元的经济主体、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北京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