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主动”审判模式
为进一步发挥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在法律框架内依照标准化工作程序解决纠纷,东城区人民法院推出“双主动”审判模式,通过法官的主动提示调解、主动解读裁判、主动指导履行,启发、感化、引导、影响当事人主动化解纠纷、主动达成调解、主动认同裁判、主动履行义务。“双主动”审判模式包括庭审前的问题解答、庭审中的调解程序提示、宣判时的裁判解读和裁判生效后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四项具体制度。问题解答是针对审判中常见的类型化案件,将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提出的一般性问题加以归纳,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政策为依据制作成书面的类型化案件问题解答,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问题解答》、《买卖合同纠纷疑难解答》等,在庭审前向相关案件当事人发放,引导其主动分析利弊,合理预期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理性参与诉讼,实现撤诉率与庭前和解率提高的效果。调解程序提示是指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设计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调解程序,通过发放《案件调解程序提示书》,在庭审中对调解程序进行提示,赋予当事人调解时机选择权和调解方式决定权,引导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程序。提示书明确了调解原则以及调解解决纠纷的意义,对申请回避、是否公开调解、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诉讼费用承担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阐述,增加了调解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裁判解读是指法官在宣判时主动解读裁判理由,抓住宣判后至一审裁判生效前,一审裁判生效后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诉前两个时机,解读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文三类内容,把握解读裁判文书的宽度、深度、态度和角度四个尺度,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与信服度,促使其主动服判息诉或者合理进行上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是指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放《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书》,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益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注意事项等,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降低申请执行率。经过实践,实行该模式的东城区法院,取得了调解率、自动履行率上升,上诉率、上访率下降的成效。
(三)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
结合有些案件借助社会力量调解能够取得更好效果的实际,全市法院探索了参与调解、委托调解等措施,海淀区人民法院实行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该院从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会员企业中聘请在商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丰富商业运营经验的企业家作为调解员,在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庭对经特邀调解员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该制度具体流程是:立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选择适合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并由法官助理向案件双方当事人介绍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及调解员,征求是否选择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由法官助理推荐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确定后,法官助理将案件当事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材料复印件送交调解员,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案件经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并且能即时履行,可由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调解方案不能即时履行,法庭可应当事人请求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特邀调解员将案卷材料退还法庭,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07年以来,海淀区法院上地法庭4名特邀调解员对42起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36起,涉及标的额四百余万元,调解周期3-5天,并且36起案件均自动履行,无一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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