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探索十个机制加强调解工作(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为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三级法院紧紧围绕化解矛盾这一主线,注重探索调解机制,法院内部加强诉讼调解,对外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年以来,52%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撤诉解决。他们的做法是:
一、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北京法院把加强诉讼调解作为审判机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工作标准定在案结事了上,积极探索调解新方法。
(一)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等庭前和解“三项制度”
为及时平复矛盾纠纷,朝阳区人民法院自2005年以来实行了庭前和解三项制度。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是指案件自移送审判庭到进入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主持调解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但法官助理除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外,还应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首先,做好庭前调解与证据交换的衔接工作。举证期限届满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简单的,不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但应将庭前调解中查明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对方是否认可等情况记人笔录。其次,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于2日内填写移送庭审报告书,连同卷宗材料及时移交法官。2005年至2007年,该院法官助理庭前调解18,458件,占同期全院审结案件的13%。为发挥特邀调解员特有的地缘优势,妥善化解大量矛盾激化的“骨头”案,该院推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员属于法院聘任的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解的审判辅助人员,由各审判庭推荐使用,由法院统一聘任和管理。特邀调解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特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后者可以委派其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代表参与案件调解。担任特邀调解员的人员必须是所在街、乡的人民调解员,或与参与调解的案件当事人间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或具备特定专业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2005年至2007年,该院先后聘请了两届共354名工作在各行各业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共在诉讼中和诉讼外化解纠纷14,653件(诉讼中1225件,诉讼外13,428件)。为发挥律师的专业资源优势,促进调解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融合,该院推出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在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律师的案件中,由律师居中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的工作。依托该区相对成熟和丰富的律师资源,2005年至2007年,该院律师参与或主持和解案件257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