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程序严格,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程序使得当事人耗费大量的经济和人力成本。诉前和解在诉讼形成前介入调解、化解矛盾,首先,在纠纷解决上更为经济。诉前和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节约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律师费、误工费、车旅费等大量开支,使得当事人能更便宜地化解纠纷。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一般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我院诉前和解工作开展一年中仅诉讼费用开支一项就为当事人节省了351.31万元,实际为当事人节省的诉讼开支远大于此。其次,在时间上更为快捷。诉前和解省却了立案、送达、开庭等严格的诉讼程序,一般纠纷调解时间不超过20日,法律关系较复杂、群体性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适当延长10日,使得当事人能更快捷化解纠纷。最后,在程序上更为简便。诉前和解可以实现调解、审判、执行合一,同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见表一)
表一:2007年诉前和解工作机制化解纠纷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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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前调解│诉前保全│督促履行 │总计 │
│ ├──┬──┤ 和解 │ │ │
│ │调解│息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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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累计(件) │2267│4145│220 │1893 │8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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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万元) │24,480.57 │10,473.36│34,9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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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诉讼费(万元)│240.01 │111.30 │3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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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组织调处纠纷作用的发挥。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承担有纠纷调处职责,但长期以来,因调解的效力不足、专业性不强等原因使其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院首创的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通过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i11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民调解的不足,促进了其在纠纷调处作用的发挥。对法院而言,这种借助社会相关部门的力量,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借力而行”的做法具有化解人员广泛、化解方式灵活、解决成本低廉和解决效率高效的特点,在实践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7年,我院使用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共在诉前联动化解纠纷1109件,其中与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化解纠纷683件,与劳动纠纷调处中心联动化解纠纷187件(见图一),并形成了一批社会效果好、影响广的典型案例。2008年初我院进一步拓展联动机制工作平台,与朝阳区教委一道成功化解了北京现代国际艺术文化学院附属学校与北京世青中学办学用房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