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重外联,努力搭建诉前调解联动平台。
(1)与司法局的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为推行诉前和解工作的全面开展,我院在诉前和解工作开展之初的两个月内先后主动上门与辖区四十余个街道、地区办事处司法所座谈,共同协商推进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联动调解工作的运行。
(2)与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司法局的诉前调解联动机制。2007年6月,我院通过与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协商,共同成立了全市首个劳动纠纷调处中心,搭建了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体制、机制、程序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取得了良好成效。
(3)物业纠纷联动机制。为有效化解朝阳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在我院的推定下,我区组建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研究、研讨我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下设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及专业人士,负责调解我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指导街、乡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着力将民间纠纷在基层和人民调解组织中得以成功化解。
(四)诉前和解工作模式的优势
诉前和解工作模式具有其他调解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纠纷解决力量的广泛性。诉前和解可以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邀请与争议有关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调解,形成调解的合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次,纠纷解决程序的灵活性。诉前和解不必拘泥于成文法、道德、习惯、情理、行业规范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都可以作为调解的依据,能够有效克服司法囿于法律规范的刚性局限。再次,纠纷解决效果的实效性。诉前和解有利于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多个法律事实或多重法律关系;提供了通过对群体性纠纷中的某个案件的判决,作出样板在诉外解决多件同类纠纷的途径;有利于实现调审执合一,快速、彻底解决纠纷;以联动合力能更好地处理矛盾冲突大,审理和执行中易发生不稳定情况的案件;有利于小额诉讼的即时解决,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最后,调解性质的非诉性。受“无讼”、“和为贵”等传统文化和厌诉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普遍不愿打官司,特别是不愿当“被告”,因此,诉前和解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不当被告的机会”。同时,诉前和解的非诉性比进入诉讼程序,原、被告间剑拔弩张的对峙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和纠纷的化解。
二、诉前和解工作机制成效分析
诉前和解工作机制正式施行一年以来,共成功处理纠纷8525件,涉及金额3.5亿元。其中2267件纠纷经调解后及时结清案款,4145件纠纷经息诉后不再向我院起诉,1893件纠纷在执行前督促履行完毕。诉前和解工作的良好成效赢得了领导的高度评价和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市委、市人大、区委、区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多次莅临考察了解我院诉前和解工作开展情况。诉前和解工作更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全年共收到当事人感谢信22封和锦旗25面。